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9,002元,及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92年8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債務人自發卡日起至96年9月27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149,002元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百分之20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