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5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90元,及其中之115,615元,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94年7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詎料債務人自發卡日起至96年10月7日結帳日止,就前述帳款尚餘130,090元未按期給付。按會員約定條款,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20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清償日止。為求簡速,狀請鈞院鑒核,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