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049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95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15日起至100年10月1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繳付利息,本金分7年攤還,利息按年率百分之8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利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