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6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663號上訴人臺北縣政府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意旨略以: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由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且送請行政院備案即可,上訴人依據前開施行細則第17條第9項規定辦理公告限制電子遊戲業之使用,係自立法院直接授權,與法相合。原判決雖認為上訴人90年4月23日(90)北府城開字第145266號函公告對人民營業權限制,與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不合。惟依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且依憲法第13章第5節對教育文化之重視,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7、8、9、10條等規定,上訴人前開函所公告事項,實為增進台北縣居民之權利,與地方制度法應無不合,爰請廢棄原判決等語。經核上訴論旨雖以原判決認為上訴人90年4月23日(90)北府城開字第145266號函公告對人民營業權限制,與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不合為由,惟核其內容,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
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劉介中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