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 彭奕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 律師被告 張詠淳張欣渝 被告 黃岑妮黃馳博 上一人訴訟 洪大明 律師代理人複代理人 潘和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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