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665號債權人錢進時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淳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10年1月6日送達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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