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俊宏 (即 張文凌 之繼承人)、 張旺根 (即張文凌之繼承人)、 劉玉蘭 (即張文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