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41號上訴人 王梅枝 即原告1送達代收人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 黃寶山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即被告
周靜娟 黃月英 方 黃月色 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41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第2至4項合計為新台幣(下同)915,786元、第6項為700,000元、第8項450,000元、第10項之價額為245,743元,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11,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