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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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周庭榆 被告 阮氏 錦秀 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婚姻案件(107年度易字第7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雲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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