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號│││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署)│││││├─┼───┼────┼───┼─────┼────┼────┼──┼────┤│1│竊盜│有期徒刑│97年5│97年度速偵│本院97年│97年8月│同前│97年9月││││6月│月15日│字第1848號│度簡字第│18日││16日│││││││6646號││││├─┼───┼────┼───┼─────┼────┼────┼──┼────┤│2│竊盜│有期徒刑│97年9│97年度偵字│本院97年│97年10月│同前│97年11月││││5月│月16日│第27146號│度易字第│16日││3日│││││││2973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5│97年度毒偵│本院97年│97年10月│同前│97年11月│││一級毒│10月│月17日│字第5557號│度訴字第│28日││21日│││品││││3499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8│97年度毒偵│本院97年│97年11月│同前│97年12月│││一級毒│8月│月20日│字第7145號│度訴字第│28日││22日│││品││採尿前││4585號││││││││26小時││││││││││內某時││││││├─┼───┼────┼───┼─────┼────┼────┼──┼────┤│5│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8│97年度毒偵│本院97年│97年12月│同前│98年1月│││一級毒│8月│月1日│字第8373號│度訴字第│18日││5日│││品││││5032號││││├─┼───┼────┼───┼─────┼────┼────┼──┼────┤│6│竊盜│有期徒刑│97年7│97年度偵字│本院97年│97年12月│同前│98年2月││││7月│月25日│第22709號│度易字第│31日││2日│├─┼───┼────┼───┤│2790號│││││7│竊盜│有期徒刑│97年8│││││││││3月│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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