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朱大為 被告 張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簡字第484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羅立德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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