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