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金草BUIK.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0年度聲沒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百元美鈔共柒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面額百元美鈔7張,係被告涉犯刑法第20
1條第2項罪嫌所扣得之偽造有價證券,而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670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面額百元美鈔共7張,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特徵比對及儀器放大檢視等鑑定方法,鑑定結果認該7張美鈔之印刷版式、變色油墨及顯微字等印製特徵均與真品不相符,研判均係偽鈔,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000022325號函及所附鑑定說明1份在卷可按,是以,扣案之上開面額百元之美鈔共7張既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核屬刑法第205條之應沒收物,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