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告 陶尚忠 被告 簡許錦鳳 上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