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號原告 黃翊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其中40個月平均工資400,000元、薪資補償180,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0元;另1,420,000元則係醫療費用、非自願離職失業補償、資遣費及損害賠償,核非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所定之「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之範疇,無暫免徵裁判費1/2之適用,應徵裁判費15,058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8,198元(計算式:3,140+15,058元=18,198)。
二、請具體詳載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及詳列各項請求之金額、被告「新竹貨運」之完整名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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