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9號

原告 黃佩寧

訴訟代理人 劉元豪

被告 王驄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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