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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