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陳憲文┌────────────────────────────────────────────────────┐│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成豐建材行 陳碧雲華僑銀行羅東分行│95年4月30日│650,000元│LT0000000│││1│││││││├─┼─────────┼─────────┼─────────┼────────┼────────┼──┤│00│成豐建材行陳碧雲│華僑銀行羅東分行│95年4月30日│650,000元│LT0000000│││2│││││││├─┼─────────┼─────────┼─────────┼────────┼────────┼──┤│00│成豐建材行陳碧雲│華僑銀行羅東分行│95年4月30日│643,777元│LT0000000│││3│││││││├─┼─────────┼─────────┼─────────┼────────┼────────┼──┤│00│鄭溪圳│礁溪鄉農會│95年5月5日│509,393元│FA0000000│││4│││││││├─┼─────────┼─────────┼─────────┼────────┼────────┼──┤│00│林圳興│宜蘭中山路郵局│95年4月30日│73,459元│K00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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