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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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附表編號1-3等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均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所犯附表所示盜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3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2年3月),因受刑人係屬假釋中之人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3等罪部分,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