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嘉陽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嘉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006公克),經送鑑定後,確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62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3年度偵字第6257號││被告洪嘉陽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洪嘉陽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27日20時30分許前不久之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雲林縣○○鄉○○○道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購買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1062公克、驗餘││淨重0.1006公克)而持有之。嗣其於同日20時30分許,駕車││折返途中,在彰化縣芳苑鄉之台17線公路北上53公里處,因││駕車蛇行為警攔查,且經其同意後,自其身上搜索扣得甫購││買而未及施用之上開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嘉陽坦承不諱,並有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在卷可稽,復有上開驗餘之海洛因││1包扣案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驗餘海洛因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檢察官賴政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書記官黃瓊芬││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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