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德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12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任德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任德華於民國104年7月7日20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里○○鄰○○路○段○○○號4樓之住處,飲用瓶裝蔘茸酒1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23時許,自上開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嗣於104年7月8日1時46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對其實施酒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因而查獲。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任德華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不諱,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顯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確達每公升0.85毫克,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當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而仍騎乘上開普通重機車於道路等情,均屬無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90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先經本院以90年度桃交簡字第1637號判決科處罰金銀元20,000元確定;又於92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2年度店交簡字第52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再於94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於95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25號判決科處罰金新臺幣35,000元確定,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17號裁定減刑為新臺幣17,500元確定;再於103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其前已有如上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之科刑紀錄,詎仍未警惕,且本次經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在此狀態下猶騎乘車於道路,危及公眾交通安全,輕忽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所生法益危險非微;惟其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可,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當日係為找尋失蹤髮妻(為避免本判決書公開致有礙被告隱私或其他權利,姓名略)而犯本件等語,經核與其警詢、檢察官偵訊中所陳均相一致(見偵卷第6頁背面、第28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髮妻之國民身分證件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口名簿影本以為佐證,核與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所顯示其配偶姓名相同,已堪認其釋明應屬實在,是考量被告本件犯罪如上動機之特殊情形、暨兼衡其為此仍於酒後騎乘重型機車於道路之手段,不能完全正當化其目的、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為勉持(均見偵卷第5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本於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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