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祕密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所犯各罪行為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三、爰審酌附表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以違反性自主意願等各行為並非偶然犯之,所侵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罪數反映之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本諸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卹刑目的(按:編號1至4於第二審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10月)、及罪刑相當原則(按:三審撤銷改判,係改依較有利之修正前舊法規定,將附表編號3各罪自有期徒刑5年6月改判為5年2月確定),就附表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