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77號聲請人 許瑞富 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相對人青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靜美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江可筠 律師 曾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