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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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陳林鶯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宏志 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陸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黃珮禎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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