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卓承廣
侯尚余侯蘐薇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吳賢寬 等間遷讓房屋返還土地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確定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號),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查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將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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