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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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慎一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林蘭生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的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故檢具修訂章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2日召開第10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自得為本件聲請。關於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第2條有關相對人目的事業範圍增列「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事項」,上開修正內容,與財團之組織或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此部分事項屬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