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畯淵
選任辯護人葉恕宏律師(嗣後解除委任)
劉嘉宏 律師(嗣後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109年度偵字第26290號、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畯淵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21「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畯淵所犯之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游畯淵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經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㈠游畯淵於取得 游兆一 所交付上開工具後,即於網際網路之PTT
網站上,使用游兆一收購附表一「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PTT帳號等帳號,以附表一「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術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欄、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欄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匯入人頭帳戶」欄之帳戶,由附表一所示之「提款人」欄之提款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欄,在附表一所示之「提款處所」(地點)欄、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金額,二人並約定,依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欄之金額,分別以六四比例分得,以此方式分工,詐騙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其犯罪手法分示如下:㈠游畯淵、游兆一有關附表一編號1至24部分:⒈緣游兆一(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4月、2年10月,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為詐騙他人以謀求不法所得,且知悉游畯淵對於熟悉網路詐騙手法,即於游畯淵前因另涉詐欺案件,於民國109年1月8日假釋出監後某日,兩人共同謀議,先由游兆一向出售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PTT帳號之不法份子收購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PTT帳號收購上開帳戶及門號,並負責提領遭游畯淵詐騙之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李冷 等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游畯淵則以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術方式,使被害人等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欄、將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欄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匯入人頭帳戶」欄之帳戶之分工方式。謀議既定,游畯淵、游兆一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即附表一編號1、3至24),或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即附表一編號2)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游畯淵分別對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被害人,以附表一所示之「遭詐欺手法」欄之詐術手法,使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游畯淵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匯款時間」欄之時、將「匯款金額」欄之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匯入人頭帳戶」欄,再由游兆一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提款時間」欄、於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提款處所」欄,使用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提款金額」欄,得手後游畯淵與游兆一各依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金額,以6、4比方式朋分花用,游畯淵各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24所示之「不法所得」欄之金額。
⒉游畯淵、游兆一、車商 謝任哲 (現由臺灣 桃園 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 陳俊裕 (附表一編號30至
42、46至47,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與同案被告 廖怡婷 (附表一編號48,另行拘提中)有關附表一編號25至52部分:⑴游兆一因提領贓款而多次為警查獲,游兆一為避免再遭警查
獲,游畯淵、游兆一商議後,由游兆一尋找「車商」謝任哲提供詐騙被害人所需人頭帳戶及指派陳俊裕(陳俊裕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本案之附表一編號30至42、46至47)、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廖怡婷(附表一編號48),共同基於犯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除編號一編號30、50外)、或基於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0、編號50)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游畯淵於附表一編號25至52「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編號25至52所示之被害人詐騙,使附表一編號25至52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游畯淵指示,於附表一編號25至52所示之「匯款時間」欄、將附表一編號25至52所示之「匯款金額」欄之金額、匯入附表一編號25至52所示之「匯入人頭帳戶」欄,游畯淵各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5至52所示之「不法所得」欄之金額。
⑵提領方式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25至47、49至52部分:
由游兆一連絡謝任哲指派如附表一編號25至47、49至52所示「提款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一編號25至47、49至52所示之「提款時間」欄、「提款處所」欄,使用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編號25至47、49至52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款項,得手後游畯淵、游兆一各依「提款金額」欄之金額,以6、4比方式朋分花用。
②附表一編號48部分:
游畯淵、游兆一因贓款朋分金額有異,游兆一離開後,則由游畯淵透過不知情 陳閎仁 覓得廖怡婷,於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提款時間」欄、於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提款處所」欄,使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款項,得手後游畯淵分得4萬5000元,廖怡婷分得5,000元。
㈡游畯淵使用Telegram帳號「0000000」、臉書帳號「○○」(
就附表一編號53至121部分)、與 劉承 軒就附表一編號53至8
1、102至121部分( 劉承軒 所涉附表一編號53至65部分,未據起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74號審理中)。游畯淵、劉承軒、 盧振豪 就附表一編號82至101部分(起訴書事實欄三、誤載盧振豪自附表一編號83,惟補充理由書漏未更正,然其附表編號82已載明提款人為盧振豪,本院應予更正,及其附表一編號93為劉承軒提領,實際為盧振豪提領,業據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其等分工方式,分述如下:
⒈游畯淵、劉承軒於109年3月間某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
集團成員不法之所有(附表一編號53、59至71、74至81、102至105、107至108、110至121),或游畯淵、劉承軒與盧振豪共同基於犯三人以上之加重詐欺(編號一編號82、86至90、92至100),或游畯淵、劉承軒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編號一編號54至58、72至73、106、109)、或游畯淵、劉承軒與盧振豪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3至85、91、101)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謀議後,劉承軒負責取得附表一編號53至81、83至92、99至121之「匯入人頭帳戶」欄及提領該人頭帳戶,惟其中盧振豪未經同意,即於附表一編號82、93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欄之金額,其等分工方式,分敘如下:⑴劉承軒使用車商謝任哲提供之人頭帳戶或由游畯淵提供帳號
或提供盧振豪提供之帳戶,供游畯淵以附表一編號53至121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手法」欄、「匯入人頭帳戶」欄之帳戶,劉承軒則於附表一編號53至81、83至92、94至121號所示之「提款時間」欄、「提款處所」欄,使用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編號編號53至81、83至92、94至121號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款項,提領後,再依指示將所餘贓款分別存∕匯入游畯淵所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 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洗錢帳戶,游畯淵、劉承軒再依附表一編號53至
81、83至92、94至121號所示「提款金額」欄之金額,以6、4比方式朋分花用。惟因盧振豪於附表一編號82自行提領「提款金額」欄之款項後(詳後述⑵部分),則劉承軒交付予游畯淵附表一編號53至81、83至92、94至121號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款項,則降為3成,游畯淵各取得如附表二編號53至81、83至92、94至121號所示之「不法所得」欄之金額。
⑵承上,盧振豪與劉承軒為車聚友人,盧振豪明知劉承軒從事
附表一編號82至101「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詐欺犯行,於109年4月初,盧振豪提供其配偶 甘佩巧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附表一編號83至101部分,其中編號93為盧振豪提領)與其子 江晨鎧 之仁德後壁厝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劉承軒(其中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編號82部分,此部分為盧振豪提領),供游畯淵、劉承軒作為收取附表一編號83至101被害人「遭詐欺手法」欄、「匯入人頭帳戶」欄之帳戶款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其中附表一編號82、93為盧振豪提領,起訴書誤載劉承持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係領取附表一編號83至101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業據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由盧振豪為附表一編號82、93「提款人」欄所示之車手,於附表一編號82、93所示之「提款時間」欄、「提款處所」欄,使用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一編號82、93所示之「提款金額」欄之款項,得手後本應由游畯淵、劉承軒、盧振豪依「提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朋分花用。惟盧振豪①於109年4月6日10時40分,在仁德後壁厝郵局持上開仁德後壁厝郵局第0031451014074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編號82所載被害人 葉伯璘 受游畯淵詐騙而匯入之贓款29,700元,並自行花用殆盡。盧振豪②於提領附表一編號93(被害人 陳佳琪 )於109年4月7日3時8分匯入9,780元後,隨即利用網路銀行於109年4月7日3時10分轉帳9,900元至盧振豪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其花用,是游畯淵、劉承軒並未取得上開款項。
㈢案件來源如下:
⒈案經編號1至6、編號8至9之 李泠 、 周佳駿 、 林沛儒 、 鄭鼎翰
、 許儷馨 、 孫凡雅 、 江柏儒 、 鄭志清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
⒉編號8江柏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3731號)。
⒊編號10至12、編號14至17 曾子玲 、 林孟琪 、 羅浩瑋 、 陳聿宸
、 余權 祐、 邱函臻 、 溫肇鈺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109年度偵字第11612號卷)。
⒋編號10、編號19、編號21至24曾子玲、 吳勃皞 、 潘宗承 、謝
仲博、 吳怡靜 、 李昊洋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1080號卷)。
⒌編號25至28、30、32、33、35、36、37、39、41、43、44、4
6、47、48、49、50、52、55、56、58、59、60、61、63、6
5、67、68、71、77、78、83、84、86、88、89、90、92、9
3、94、95、96、98、100、102、103、104、107、108、109、111、113、116、117、121 郭家宇 、 蔡博舟 、 黃明煒 、 龔子安 、 王璽瑚 、 葉詠淇 、 邱彥叡 、 魏同佑 、 謝皓丞 、 王竑堯 、 葉靖暄 、 黃偉誠 、 邱丞蔓 、 游維誠 、 呂峻廷 、 葉俊亞 、 王曉郁 、 任沛全 、 簡佳穎 、 許堯智 、 黃頌文 、 蕭俊皓 、 王嘉偉 、 鄭家翔 、 王志偉 、 葉信緯 、 許祖心 、 黃任浩 、 陳品 睿、 陳培軍 、 郭子瑩 、 陳煜 名、 陳怡 名、 蘇裕仁 、 賴曉雯 、 張弘翰 、 陳彥廷 、 洪弦煌 、 方子瑀 、 黃詩涵 、陳佳琪、 李瑀暄 、 黃俊強 、 郭倍誠 、 郭富吉 、 李存修 、 高定政 、 蘇嘉文 、 陳建均 、 楊弘安 、 廖昱迪 、 林昱廷 、 高小祺 、 俞漢昇 、 陳伯凡 、 陳威廷 、 吳斯齊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卷、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卷、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
⒍編號31、編號42、編號73、編號80、編號85、編號97、編號1
02、編號119 余倩如 、 張肇浲 、 李宥寧 、 李孟翰 、 戴瑋庭 、 顏銘宏 、 賴雅士 、 張米莛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游畯淵於檢察官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廖怡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見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㈢同案被告劉承軒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見109年度偵
字第15931號警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4頁至第42頁、第30頁至第33頁;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29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191頁至第194頁;1
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19頁至第136頁、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39頁至第142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
號卷第153頁至第158頁、第159頁至第164頁;109年度聲羈字第177號卷第63頁至第71頁;109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1頁至第13頁;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卷第175頁至第183頁;109年度聲羈字第293號卷第25頁至第30頁)。
㈣同案被告盧振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見108年度偵
字第19852號警卷第3頁至第11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6頁;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卷第21頁至第31頁;
109年度聲羈字第209號卷第25頁至第30頁;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卷第153頁至第158頁;109年度聲羈字第290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
㈤證人即共犯游兆一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見109年
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29頁、第20
9頁至第212頁;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39頁至第49頁;109年度偵字第13731號卷第7頁至第13頁;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3頁至第5頁、第7頁至第12頁;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第11
3頁至第115頁、第125頁至第131頁;109年度偵字第11
080號警卷第7頁至第16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7頁至第25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5頁至第7頁、第267頁至第272頁、第285頁至第295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第291頁至第309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73頁至第77頁、第177頁至第183頁、第193頁至第198頁、第217頁至第219頁、第257頁至第261頁、第267頁至第273頁、第309頁至第316頁;10
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9頁至第17頁;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05頁至第110頁;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89頁至第93頁)。
㈥共犯陳俊裕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2
5頁至第128頁、第283頁至第287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頁)。㈦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供述證據如下:
1.告訴人李泠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63頁至第69頁)。
2.告訴人周佳駿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95頁至第99頁)。
3.告訴人林沛儒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4.告訴人鄭鼎翰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
5.告訴人許儷馨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
6.告訴人孫凡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7.被害人 黃建銘 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
8.告訴人江柏儒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13731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9.告訴人鄭志清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10.告訴人曾子玲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35頁至第138頁)。
11.告訴人林孟琪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12.告訴人 羅浩偉 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03頁至第106頁)。
13.告訴人 廖偉捷 於警詢中之陳述(見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1頁至第22頁)。
14.告訴人陳聿宸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3頁至第24頁)。
15.告訴人 余權祐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5頁至第27頁)。
16.告訴人邱函臻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9頁至第31頁)。
17.告訴人溫肇鈺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33頁至第35頁)。
18.被害人 黃貞瑋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37頁至第38頁)。
19.告訴人吳勃皞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1080號警卷第113頁至第117頁)。
20.告訴人 林碧瀅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39頁至第41頁)。
21.告訴人潘宗承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22.告訴人 謝仲博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47頁至第49頁)。
23.告訴人吳怡靜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24.告訴人李昊洋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55頁至第57頁)。
25.告訴人郭家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26.告訴人蔡博舟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27.告訴人黃明煒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83頁至第185頁)。
28.告訴人龔子安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29.被害人 陳思穎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30.告訴人王璽瑚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63頁至第164頁)。
31.告訴人余倩如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77頁至第183頁)。
32.告訴人葉詠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33.告訴人邱彥叡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51頁至第154頁)。
34.被害人 劉重沂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1頁)。
35.告訴人魏同佑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36.告訴人謝皓丞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37.告訴人王竑堯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77頁至第180頁)。
38.被害人 楊芳庭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7頁至第148頁)。
39.告訴人葉靖暄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33頁至第235頁)。
40.被害人 鄭任益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41.告訴人黃偉誠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29頁至第231頁)。
42.告訴人張肇浲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15頁至第117頁)。
43.被害人 方彥博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44.告訴人游維誠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45.被害人 蔡汶鑾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19頁至第220頁)。
46.告訴人呂峻廷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47.告訴人葉俊亞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5頁至第247頁;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48.告訴人王曉郁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8頁至第252頁)。
49.告訴人任沛全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99頁至第301頁)。
50.告訴人簡佳穎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51.被害人 史家瑩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52.告訴人許堯智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05至第307頁)。
53.告訴人 沈煜棠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91頁至第94頁)。
54.被害人 黃弘正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15頁至第316頁)。
55.告訴人黃頌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41頁至第342頁)。
56.告訴人蕭俊皓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51頁至第354頁)。
57.告訴人 吳峻毅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
58.告訴人王嘉偉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55頁至第356頁)。
59.告訴人鄭家翔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23頁至第324頁)。
60.告訴人王志偉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35頁至第337頁)。
61.告訴人葉信緯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19頁至第320頁)。
62.被害人 翁士堯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99頁至第100頁)。
63.告訴人許祖心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27頁至第328頁)。
64.被害人 林泓瑞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47頁至第348頁)。
65.告訴人黃任浩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59頁至第360頁)。
66.被害人 陳品全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
67.告訴人 陳品睿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91頁至第393頁)。
68.告訴人陳培軍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99頁至第400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
69.被害人 藍正義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67頁至第268頁)。
70.被害人 廖廷儀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1頁)。
71.告訴人郭子瑩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83頁至第387頁)。
72.被害人 林立安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73.告訴人李宥寧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77頁至第278頁)。
74.被害人 蕭慧君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1頁)。
75.被害人 林承緯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76.被害人 謝翰承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77.告訴人 陳煜名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03頁至第405頁)。
78.告訴人 陳怡名 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07頁至第409頁)。
79.被害人 黃琦凱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
80.告訴人李孟翰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81.被害人 蕭佑任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82.被害人葉伯璘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19頁至第421頁)。
83.告訴人蘇裕仁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23頁至第425頁、第517頁至第518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84.告訴人賴曉雯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31頁至第432頁)。
85.告訴人戴瑋庭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77頁至第183頁)。
86.告訴人張弘翰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43頁至第445頁)。
87.告訴人 張語峰 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11頁至第11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25頁至第128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頁)。
88.告訴人陳彥廷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47頁至第448頁)。
89.告訴人洪弦煌於警詢中之陳述(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55頁至第57頁)。
90.告訴人方子瑀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51頁至第452頁)。
91.被害人 林宸漢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25頁至第128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頁)。
92.告訴人黃詩涵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37頁至第439頁)。
93.告訴人陳佳琪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27頁至第429頁)。
94.告訴人李瑀暄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65頁至第467頁)。
95.告訴人黃俊強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71頁至第474頁)。
96.告訴人郭倍誠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77頁至第479頁)。
97.告訴人顏銘宏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77頁至第183頁)。
98.告訴人郭富吉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61頁至第462頁)。
99.告訴人 劉君彥 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05頁至第107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77頁至第183頁)。
100.告訴人李存修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55頁至第457頁;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168頁至第173頁)。
101.告訴人 鄭家怡 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59頁至第160頁)。
102.告訴人高定政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341頁至第343頁)。
103.告訴人蘇嘉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09頁至第511頁)。
104.告訴人陳建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05頁至第506頁)。
105.告訴人賴雅士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13頁至第215頁)。
106.告訴人楊弘安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
107.告訴人廖昱迪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108.告訴人林昱廷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77頁至第380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109.被害人 黃璽 祐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1頁)。
110.告訴人高小祺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83頁至第388頁)。
111.被害人 侯惠茹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112.告訴人俞漢昇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19頁至第522頁)。
113.被害人 黃全偉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59頁至第260頁)。
114.被害人 陳韋年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115.告訴人陳伯凡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23頁至第525頁)。
116.告訴人陳威廷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13頁至第514頁)。
117.被害人 劉又榮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3頁至第264頁)。
118.告訴人張米莛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45頁至第151頁)。
119.被害人 郭建良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120.告訴人吳斯齊於警詢中之陳述(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27頁至第530頁)。
121.證人 吳政壕 於偵查中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122.證人甘佩巧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言(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19頁至第25頁;109年度偵字第19852號卷第201頁至第204頁)。
123.邱丞蔓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警卷第335頁至第337頁)。
124. 郭哲瑋 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53頁至第55頁)。
125.證人 羅人佩 、 邱南星 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15頁至第117頁)。
126.證人 陳卉蓁 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9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267頁至第271頁)。
127.證人 陳秀鳳 之證言(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117頁至第123頁)。
128. 林月美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129. 高粕升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130. 王邦中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165頁至第17
1頁)。
131. 應佳安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181頁至第18
5頁)。
132. 林偉庭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143頁至第147頁、第73頁至第75頁)。
133. 陳樂子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125頁至第132頁、第167頁至第173頁)。
134.周 妘臻 之供述(109年度偵字第22571號卷第135頁至第140頁、第167頁至第173頁)。㈧相關物書證部分:
1.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223頁至第262頁;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89頁至第92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4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45頁至第146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31頁至第35頁、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67頁;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85頁至第87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87頁至第93頁;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47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5頁至第27頁)。
3.臺中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75頁至第77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51頁至第353頁)。
4.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79頁至第82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57頁至第59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93頁至第195頁、第205頁至第210頁)。
5. 玉山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
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9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
4號附卷(二)第159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19頁至第121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71頁至第172頁)。
6.臺灣銀行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81頁至第87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15、223頁)。
7.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612號卷第21頁至第26頁、第31頁至第37頁;
109年度偵字第13731號卷第37頁至第44頁;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217頁至第220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33頁至第37頁;109年度偵字第11
464號附卷(一)之1第299頁至第303頁、第311頁至第313頁)。
9.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25頁至第126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第21頁至第23頁)。
10.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5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93頁)。
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83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9頁)。
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1頁至第12頁)。
13.起訴書附表「提款時間/處所(地點)」欄所示時間/處所(地點)各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於共犯游兆一、陳俊裕及被告廖怡婷、劉承軒、盧振豪等人提款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相片如下: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7019號函及檢附ATM提領畫面光碟(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263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0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4153號函及檢附ATM提領畫面光碟(109年度偵字第14
816號卷第26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660號函及檢附ATM提領畫面光碟(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269頁)。
(4)ATM提領畫面(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47頁至第74頁)。
(5)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30頁)。
(6)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72頁至第74頁)。
(7)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76頁至第77頁)。
(8)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警卷第78頁)。
(9)游兆一提領畫面及提款熱點一覽表(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卷第63頁至第71頁)。
(10)游兆一提領之ATM提款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612號卷第55頁至第79頁、第107頁至第119頁)。
(11)游兆一109年1月31日之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3
731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
(12)游兆一提領之監視器畫面(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51頁至第93頁)。
(13)游兆一109年1月31日之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77頁至第186頁)。
(14)臺灣銀行004-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6頁)。
(15)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0頁至第11頁)。
(16)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7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6頁)。
(17)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40頁至第42頁)。
(18)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49頁至第53頁)。
(19)臺中商銀053-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9頁)。
(20)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86頁)。
(21)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97頁至第105頁、第10
9頁至第117頁)。
(22)玉山銀行808-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31頁至第140頁、第143頁至第152頁)。
(23)玉山銀行808-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56頁至第157頁)。
(24)玉山銀行808-0000000000000之ATM提領影像(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62頁至第164頁、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0頁至第172頁)。
(25)車手提領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1080號警卷第127頁至第143頁)。
(26)劉承軒之ATM提領畫面(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43頁至第50頁、第69頁至第84頁)。
(27) 陳卉溱 與劉承軒109年4月7日超商錄影畫面(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第85頁)。
14.共犯游兆一所使用0967-000000、0916-000000、0974-000000、0968-000000、0906-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紀錄中(1)0967-000000通聯紀錄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31頁至第73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77頁至第98頁)、(2)0916-000000通聯紀錄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75頁至第139頁;1
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03頁、第113頁至第136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07頁至第228頁)、(3)0974-000000通聯紀錄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19頁至第211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41頁至第142頁、第167頁至第194頁)、(4)0968-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
79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97頁)、(5)0906-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267
頁至第268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211頁至第
215頁)。
15.109年4月16日扣案之電腦螢幕畫面相片(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45頁至第47頁)。
16.陳培軍提供之PTT貼文擷圖(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93頁)。
17.張語峰提供之PTT貼文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18.鄭家怡提供之PTT貼文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21頁)。
19.帳號0000000000之PTT使用者資訊、站內信截圖及IP資料調閱結果(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9頁至第22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69頁至第74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99頁至第130頁)。
20.帳號0000000之PTT使用者資訊、發文及站內信截圖(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55頁至第58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99頁至第101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187頁至第198頁)。
21.帳號00000000000之PTT使用者資訊、發文及站內信截圖(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63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01頁至第104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37頁至第140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55頁至第297頁)。
22.帳號00000000之PTT使用者資訊、發文截圖(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49頁至第150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55頁至第158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63頁至第375頁)。
23.帳號00000000000之PTT使用者資訊、發文截圖(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77頁至第178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195頁至第196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11頁至第418頁)。
24.帳號00之PTT發文截圖(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263頁至第266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207頁至第210
頁;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83頁至第487頁、第495頁至第504頁)。
25.被告游畯淵、共犯游兆一所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林偉庭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39頁至第53頁)。
(2) 周妘臻 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33頁至第36頁)。
(3)陳樂子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57頁至第70頁)。
(4)游畯淵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73頁至第99頁)。
(5)游兆一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101頁至第111頁)。
2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35頁至第44頁)。
27. 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9保管字3413號)(109年度偵字第26290號卷第17頁)。
28.扣押物品清單(109綠保字01453號)(109年度偵字第26290號卷第19頁)。
29.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偵緝字第1605號卷第27-31頁)。
3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109年5月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139-143頁)。
3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519頁)。
3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828號搜索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7頁至第39頁)。
3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9年7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41頁至第49頁、第61頁至第67頁)。
34.告訴人葉俊亞提出之網頁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55-61頁)。
35.告訴人楊弘安提出之網頁及網路匯款紀錄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75-79頁)。
36.告訴人廖昱迪提出之網頁及轉帳明細翻拍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111-115頁)。
37.員警查緝被告劉承軒時之現場蒐證照片(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147-151頁)。
38.告訴人高定政提出之網路轉帳畫面及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353-355頁)。
39.告訴人蘇嘉文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383-395頁)。
40.告訴人陳建均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409-423頁)。
41.告訴人張弘翰提出之網路轉帳畫面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警卷第162頁)、000000000000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登入紀錄(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37頁)。
42.IP: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申登人基本資料(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39頁至第40頁)。
43.車手劉承軒遭查扣支手機鑑識資料(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79頁)。
44.郭家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47頁)。
45.蔡博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53頁)。
46.謝皓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59頁)。
47.邱彥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65頁)。
48.龔子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71頁)。
49.王璽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77頁至第178頁)。
50.葉詠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81頁至第178頁)。
51.魏同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87頁至第188頁)。
52.王竑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91頁)。
53.黃明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197頁至第198頁)。
54.黃偉誠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06頁)。
55.葉靖暄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10頁)。
56.游維誠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14頁)。
57. 呂峻延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18頁)。
58. 葉俊亞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22頁)。
59. 許堯智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34頁)。
60. 黃弘正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41頁)。
61.葉信緯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45頁)。
62.鄭家翔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49頁)。
63.王志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57、258頁)。
64.黃頌文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61頁)。
65. 林瑞泓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67頁)。
66.陳品睿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85頁)。
67.陳培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87頁至第288頁)。
68.陳煜名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94頁)。
69.陳怡名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298頁)。
70.陳佳琪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10頁)。
71.張弘翰提供之轉帳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22頁)。
72. 方婕瑀 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27頁)。
73.李存修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33頁)。
74.郭倍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49頁)。
75.陳伯凡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68頁)。
76.林昱廷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81頁)。
77.高小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86頁)。
78.楊弘安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93頁)。
79.廖昱迪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20451號警卷第398頁)。
80.江柏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3731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47頁至第49頁)。
81. 羅浩瑋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82. 邱函臻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13頁至第114頁)。
83.陳聿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84.余權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85.林孟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86.溫肇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33頁至第134頁)。
87.曾子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5643號卷第139頁至第140頁)。
88.鄭志清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47頁至第49頁)。
89.許儷馨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90. 李泠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91.黃建銘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85頁)。
92. 鄭鼎漢 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93頁)。
93.周佳駿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03頁)。
94.孫凡雅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11頁)。
95.林沛儒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19頁)。
96.江柏儒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29頁)。
97. 高粕升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98.王邦中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報案三聯單(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173頁至第179頁)。
99. 應佳安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187頁至第1
89頁)。
100.曾子玲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90頁、第94頁至第131頁)。
101.廖偉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匯款憑證(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35頁、第142頁至第145頁)。
102.陳聿宸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匯款憑證(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53頁至第156頁)。
103.余權祐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65頁至第172頁)。
104.邱函臻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76頁)。
105.溫肇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89頁至第194頁)。
106.黃貞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199頁、第201頁至第202頁)。
107.林碧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
214、216頁至第224頁)。
108.潘宗承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31頁至第233、236頁至第237頁)。
109.謝仲博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1
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47、249頁)。
110.吳怡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
257、261頁至第263頁)。
111.李昊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276頁至第285頁)。
112.吳勃皞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1080號警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113.警方製作之游兆一持金融卡提領贓款簡表(109年度偵字第11080號警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114.警方製作之詐騙帳號(PTT論壇)及匯款明細及詐騙所用之手機門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記錄(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3頁至第98頁)。
115.黃偉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32頁)。
116.葉靖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36頁)。
117.游維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0頁)。
118.呂峻延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4頁)。
119.葉俊亞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48頁)。
120.王曉郁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253頁)。
121.任沛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03頁)。
122.許堯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08頁)。
123.簡佳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13頁)。
124.黃弘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17頁)。
125.葉信緯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21頁)。
126.鄭家翔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25頁)。
127.許祖心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29頁至第334頁)。
128.王志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40頁)。
129.黃頌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成員訊息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43頁至第345頁)。
130.林泓瑞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49頁)。
131.蕭俊皓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53頁)。
132.王嘉偉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57頁)。
133.黃任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61頁)。
134.郭子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89頁)。
135.陳品睿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395頁)。
136.陳培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01頁)。
137.陳煜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04頁)。
138.陳怡名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10頁)。
139.陳佳琪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30頁)。
140.洪弦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35頁)。
141.黃詩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41頁)。
142.張弘翰匯款憑證(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46頁)
143.陳彥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49頁)。
144.方子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53頁)。
145.李存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59頁)。
146.郭富吉匯款憑證(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63頁)。
147.李瑀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69頁)。
148.黃俊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475頁)。
149.陳建均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07頁)。
150.陳威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15頁)。
151.陳伯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26頁)。
152.吳斯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警卷第531頁)。
15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6046號函(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23頁)。
15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36471號函(109年度偵字第15931號附卷第29頁)。
155.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000-0000(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卷第85頁)。
1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4日儲字第1090107589號函(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91頁)。
157.陳俊裕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卷第107頁)。
158.李瑀暄之LINE對話紀錄及PTT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73頁至第81頁)。
159.陳培軍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95頁至第99頁)。
160.蘇裕仁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50頁)。
161.藍正義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36頁至第238頁)。
162.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37頁)。
163.藍正義之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109年度偵字第12302號卷二第236頁至第238頁)。
164.游兆一之電梯監視器影像(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16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2月25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搜索同意書(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59頁至第175頁)。
166.游兆一之租約照片、手機擷圖、 尤宏晉 之合作金庫存摺照片、中信ATM交易明細照片(109年度偵字第7343號卷第187頁至第192頁)。
167.高粕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
161頁)。
168.應佳安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09年度偵字第9133號卷第191頁至第195頁)。
169.IP: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登人資料(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25頁至第29頁)。
170.0916000000、IP: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59頁至第66頁)。
171.0974000000、IP: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05頁至第117頁)。
172.IP: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51頁至第159頁)。
17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紀錄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67頁至第176頁)。
174.0958000000通聯紀錄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189頁至第224頁、第261頁至第262頁;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223頁至第262頁)。
17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調取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225頁至第228頁)。
176.身分證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217頁)
177.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一第2
29頁至第259頁)。
178.吳峻毅提供之匯款紀錄截圖(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98頁)。
179.翁士堯提供之PTT站內信紀錄、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金融卡影本109年6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180.劉君彥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09頁)。
181.劉君彥提供之匯款紀錄(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10頁)。
182.張語峰提供之匯款截圖(109年6月3日警詢筆錄(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15頁)。
183.鄭家怡提供之匯款紀錄、PTT站內信紀錄(109年度偵字第19982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184.臺北地院109聲搜373號搜索票(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35頁)。
185.警方製作之詐騙帳號(PTT論壇)及匯款明細及詐騙所用之手機門號資料(109年度他字第4587卷三第63頁至第67頁)。
186.警方製作之被告提領畫面及提款熱點一覽表(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65頁)。
187.門號0908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警卷第71頁)。
188.陳俊裕於民國109年2月4日提領邱南星匯入之新臺幣
110萬元之現金支出傳票影本1紙及大額通報影本1紙(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35-239頁)。
189.邱南星於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匯款110萬元至陳俊裕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憑證(匯款單)(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47頁)。
190.邱南星於土地銀行中壢分行匯款110萬元至陳俊裕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憑證(匯款單)(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47頁)。
191.中華郵政7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29頁)。
192.盧振豪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9852號警卷第41頁至第43頁)。
19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05662號函暨附件「 陳育生 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7142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
194. 李明德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9頁至第11頁=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二)第121頁)。
195.陳俊裕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21頁至第47頁)。
196. 王棋禾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05頁)。
197. 陳照甫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13頁)。
198. 吳宗健 之陽信銀行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21頁至第123頁)。
199. 詹選彊 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39頁)。
200.謝任哲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65頁至第95頁)。
201. 呂閱如 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9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3第131頁至第135頁)。
202. 陳建宇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31頁)。
203.余倩如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45頁)。
204. 余秉鴻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59頁至第61頁)。
205.劉重沂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71頁至第73頁)。
206.陳思穎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83頁)。
207.楊芳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87頁)。
208.蔡汶鑾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03頁至第105頁)。
209.方彥博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15頁)。
210.林昱廷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31頁)。
211.高小祺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41頁)。
212.陳韋年富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51頁)。
213.劉又榮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61頁至第165頁)。
214.郭建良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69頁至第171頁)。
215. 黃璽祐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81頁)。
216.侯惠茹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85頁)。
217.張米莛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189頁)。
218.黃全偉花旗銀行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01頁)。
219.羅人佩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57頁)。
220.張肇浲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67頁)。
221.鄭任益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283頁)。
222.陳秀鳳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1第323頁至第325頁)。
223.張語峰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7頁至第39頁)。
224.林宸漢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53頁)。
225. 陳泓圻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65頁)。
226.鄭家怡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78頁)。
227.戴瑋庭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91頁至第93頁)。
228.顏銘宏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
464號附卷(一)之2第101頁至第103頁)。
229.劉君彥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17頁)。
23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53頁)。
231.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55頁至第157頁)。
232.賴雅士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67頁)。
233.葉俊亞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69頁)。
234.高定政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181頁)。
235.林承緯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21頁)。
236.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29頁)。
237.李孟翰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37頁)。
238.蕭佑任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46頁)。
239. 蔡宗翰元 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61頁)。
240.蕭慧君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71頁至第273頁)。
241.陳品全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83頁)。
242.陳培軍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89頁至第290頁)。
243.藍正義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93頁)。
244.林立安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297頁)。
245.謝翰承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01頁)。
246.黃琦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05頁)。
247.李宥寧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17頁至第319頁)。
248.呂品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29頁)。
249.史家瑩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41頁、第347頁)。
250.中華郵政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9年度偵字第11464號附卷(一)之2第357頁)。
25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5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3049號函(109年度偵字第14816號卷第265頁)。
252.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675號之起訴書。㈨足認被告游畯淵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游畯淵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四、論罪科刑:
一、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游畯淵以附表一編號1至121「遭詐欺手法」欄所示之PTT帳號等帳號,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121所示之被害人,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後,再分別由附表一編號1至121所示「提款人」欄之提款人提領款項,並依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比例朋分,自可得悉本案係以多人分工之方式接力完成向附表一編號1至121之被害人詐騙並取得贓款之不法犯行,已如前所述。而本件被告游畯淵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犯行,再由附表一編號1至121「提款人」欄所示之提款人提領款項,按約定比例分得不法所得,彼此分工,堪認被告游畯淵與共犯游兆一、車商謝任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陳俊裕、同案被告廖怡婷、劉承軒、盧振豪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游畯淵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共同負責。
二、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洗錢防制法之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各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特定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仍應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游畯淵向附表一編號1至121之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共犯游兆一、車商謝任哲等人或同案被告劉承軒、或同案被告盧振豪提供之人頭帳戶,並由附表一編號1至121之「提款人」欄之提款人前往提領詐欺款項得逞,客觀上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則被告游畯淵與共犯游兆一、車商或同案被告劉承軒、或同案被告盧振豪等人之用意即在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避免檢警日後之追索,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與罰後行為,而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自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要件相合。
三、核被告游畯淵所為:⒈就附表一編號1、3至24、53、59至71、74至81、102至105、1
07至108、110至121部分(共63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⒉就附表一編號2、54至58、72至73、106、109部分(共10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⒊就附表一編號30、50、83至85、91、101部分(共7罪),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⒋就附表一編號25至29、31至49、51至52、82、86至90、92至1
00部分(共41罪),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四、共犯:⒈被告游畯淵與共犯游兆一、車商謝任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人、陳俊裕間(附表一編號1至24、25至47、49至52);⒉被告游畯淵與同案被告廖怡婷、謝任哲間(附表一編號48)
;⒊被告游畯淵與同案被告劉承軒間(附表一編號53至81、102至
121部分)、被告游畯淵與同案被告劉承軒、盧振豪間(就附表一編號82至101部分);⒋上開之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接續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經查,被告游畯淵先後多次詐騙附表一編號1、3、4、10、11、13、15、40、77、83、86(不含附表一編號47與106,其被害人雖為同一人,然其被詐騙時間分別為109年3月23日及109年4月10日,並非密接時地實施)所示之各同一被害人而取得款項之行為,被告游畯淵指示附表一編號1、3、4、5、8、10、14、15、17、20、25、26、34、38、43、48、77、83、86、106、109、111、119
所示之「提款人欄」之提款人,均各於密接時地為之,侵害法益同一,且係基於現實取得上開各同一被害人所匯詐得款項之單一目的而為,主觀上應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實施各次詐騙行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揆諸上揭判決要旨,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六、想像競合:⒈被告游畯淵就附表一編號1、3至24、53、59至71、74至81、1
02至105、107至108、110至121上開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⒉被告游畯淵就附表一編號2、54至58、72至73、106、109上
開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⒊被告游畯淵就附表一編號30、50、83至85、91、101上開各罪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⒋被告游畯淵就附表一編號25至29、31至49、51至52、82、86
至90、92至100上開各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⒌起訴書認⑴被告游畯淵所犯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
共122罪,分屬不同階段,所犯不同罪名,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⑵起訴書認被告游畯淵所犯附表一編號2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附表一編號107至121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應分別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業經檢察官於補充理由書補充,基於檢察一體,此部分既經檢察官補充,並且已告知被告游畯淵上開法條(見本院卷二第102頁),已無礙於被告游畯淵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行使,本院自得依更正後法條審理,自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七、分論併罰:被告游畯淵就附表一編號1至121所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八、累犯:㈠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
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錄自立法院公報83卷第146、
147頁「刑法假釋規定條文對照表」修正說明(一)】。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本院87年度台非字第25號、第371號、第
414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被告游畯淵前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確定,於102年12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惟因撤銷緩刑,應執行殘刑1年2月,於106年8月26日執行完畢;㈡又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5年1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㈢復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30日,其中㈠至㈢之有期徒刑部分,經新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刑期自105年6月27日至106年12月26日(下稱「應執行刑A」)。
⒉於105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判處3月、3月、3月,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606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8月、7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0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6罪),經提起上訴後,由高等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4、5月,及駁回3罪,其駁回之3罪,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761後駁回上訴確定。嗣經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抗字第797號駁回,刑期自106年12月27日至110年4月24日(下稱「應執行B」指揮書執行完畢)。
⒊前揭「應執行刑A」、「應執行刑B」接續執行,於109年1
月8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縮刑期滿日原為110年4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因假釋期間故意再犯本案詐欺、加重詐欺、洗錢等罪罪,是縱其因「應執行刑A」、「應執行刑B」接續執行並在假釋期間內再犯罪,致前開假釋經撤銷,揆諸前開判決及會議要旨,被告上開「應執行刑A」業已於假釋前之106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故被告游畯淵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且審酌被告游畯淵於前案中曾在國立臺灣大學批踢踢(PTT)社群網路論壇中以會員帳號「0000000( 子瑄 )」刊登欲出售電腦主機1臺,經被害人瀏覽該訊息並詢問出售價格成交後詐取款項;另向車行購買山葉廠牌普通重型機車,向資融公司辦理動產擔保取得車輛後,未曾繳納分期付款金額,並將該機車典當花用。以及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在PTT網站以「000000000000」帳號刊登欲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販賣iPhone6PLUS行動電話之公開訊息,使被害人見前開訊息後,遂與被告游畯淵約定購買該行動電話等手法等類此之犯罪手法,並即於109年1月29日起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21之犯行,前後等案所犯之罪之罪質雷同,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大法官775號解釋意旨,衡酌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九、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游畯淵就上開洗錢犯行,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曾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游畯淵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游畯淵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之罪,然就被告游畯淵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十、辯護人雖請求被告所為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然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稱適法(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犯罪之情狀」與第57條之「一切情狀」,兩者固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亦應就犯罪一切情形予以考量,但仍應審酌其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故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審酌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之事由,惟其程度必須達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始可予以酌減(98年度臺上字第5454號判決參照)。如單純犯罪情節輕微、犯人之品行、素行、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非可執為酌減其刑之理由。查:被告涉犯詐欺、加重詐欺、洗錢案件等121件犯行,其行為時係智識及社會經驗俱豐之成年人,「犯罪時」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衡情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以憫恕,難認有「犯罪具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依據客觀觀察,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可憫恕,如科以法定最輕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形,是本案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至於被告犯後有無坦承犯行、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詳後述),屬法定刑度內量刑之參考事項,與犯罪情狀有無特殊堪以憫恕之情事有別。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尚乏依據,難依所請,併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等前科,素行
非佳,雖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合法為己賺取金錢,竟以詐欺方式取財,冀圖不勞而獲,造成附表一編號1至121之各被害人受有附表一「匯款金額」欄金額所示之損害,實有不該,雖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迄今只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且被告游畯淵除於109年12月4日當庭給付了附表一編號73李宥寧4,000元、附表一編號100李存修1,000元,及於110年1月13日給付附表一編號83蘇裕仁3,000元外,其餘均未給付,此有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佐(見本院卷二第303、331、333、337頁),被告游畯淵未能全部賠償附表一編號1至121所示被害人之損失;並衡量被告游畯淵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暨被告游畯淵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家中有父親、妻子與未成年小孩需扶養,現從事化粧品業務,收入約4萬元等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2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院附表二編號1至121「罪名、宣告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
定應執行刑: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查本件被告所犯,均屬詐欺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均高度相似,且所侵害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復審酌本案一切情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並就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附表二編號1、3至24、53、59至71、74至81、102至105、107至108、110至121)、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54至58、72至73、106至109)、(附表一編號30、50、83至85、91、101)、(附表一編號25至29、31至49、51至52、82、86至90、92至100)】,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沒收部分:
㈠按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
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查,被告游畯淵擔任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121被害人之角色,並由附表一編號1至121其「提款人」欄之提款人,於「提款時間」欄、在「提款處所」欄之地點、提領「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分得如附表二「不法所得」欄之款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本院準程序及審理供承明確,堪認被告游畯淵為本案有附表二之不法所得(惟因有①提領人之金額大於被害人受害金額,以有利被告計算時,以被害人受害金額或以受害金額與提領金額比例為計算標準;②提領金額小於被害人受害金額者,以提領金額或以提領金額與受害金額比例為計算標準,計算式詳見附表二「提領金額」欄之公式所載及「不法所得」欄說明)。
㈡故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游畯淵於本院109年12月4日之準備程序中,已與附表一編號73李宥寧、附表一編號83蘇裕仁、附表一92黃詩涵、附表一編號100李存修達成如附表三所示之和解條件,惟被告游畯淵除於109年12月4日當庭給付了附表一編號73李宥寧4,000元、附表一編號100李存修1,000元,及於110年1月13日給付附表一編號83蘇裕仁3,000元外,其餘均未依和解條件給付,此有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佐(見本院卷二第303頁第331、333、337頁),故此部分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於附表二「不法所得」欄之附表附表一編號73李宥寧部分扣除4,000元、附表一編號100李存修1,000元、附表一編號83蘇裕仁3,000元扣除,其餘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均詳見附表二「提領金額」欄、「不法所得」欄所示之金額),且既無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於各項下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本案扣得之手機15支,經被告游畯淵於本院供陳:該手機與
本案無關,扣案物品雖為被告游畯淵所有,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無證據證明為於本案詐騙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另案扣案之行動電話2具、電腦主機1台、隨身碟1只,業經共犯游兆一案中認為其為共犯游兆一所有,雖被告游畯淵於本院供陳其中手機二支為其所購買,然其所述與共犯游兆一所述不符,且被告游畯淵亦曾表示不確定是誰的,但應該是其所拿給共犯游兆一所示,可認其亦未確認為其所有,依罪疑為輕,有利被告游畯淵,爰不宣告沒收。
㈣又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向採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查被告游畯淵分別自附表一編號1至121所示「提款人」欄所提領之金額,取得如附表二「不法所得」欄所示之詐欺贓款,固為被告游畯淵主導者,然依被告游畯淵供陳情節,亦僅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21「提款人」欄所交付之一定比例金額,其餘部分並非被告游畯淵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被告游畯淵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則被告就此部分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對被告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鄭雅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遭詐欺手法及證據名稱(見附件)附表二:「罪名、宣告刑、與沒收」(見附件)附表三:附表一編號73、83、92、100之和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