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陳亨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度偵緝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亨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陳亨豪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千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限制住居地址即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26,合法傳喚,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嗣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拘提後,被告亦未經拘獲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9年6月2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90020835號函暨本院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仍設籍在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簡表及戶役政連結作系統資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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