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此三罪曾經同一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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