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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