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誌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喆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是否列乙○○為債務人,並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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