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抗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76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