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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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抗告人 蔡福財 相對人 葉遠
葉文雄 葉俊雄 張高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遠等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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