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告 吳慧琳
被告 李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曼寧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告 吳慧琳
被告 李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曼寧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