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告 吳慧琳

被告 李哲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7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曼寧

法官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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