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阜達 即午陽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欣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