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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