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四)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㈣字第10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 律師
顧立雄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玉如 律師被上訴人 忠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
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參加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王仁貴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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