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叁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十二時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巷○○弄○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八六七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O.二四三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O.二四三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O九六OO四七五九號鑑定書在卷足憑,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