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