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顏貝芬 訴訟代理人 李季砡 被告 張秀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若未收受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請前來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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