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訴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易字第19號原告甲○○
之2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邵秀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