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3號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除證據欄應補充「上開被騙過程,業經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稱屬實」外,其餘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所示)。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