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丁○○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乙○○、丙○○、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丁○○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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