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891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1月4日龍警分刑字第09890225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9月15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前50
小時內某時。
(二)地點:不詳處所。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被移送人固不否認於98年9月15日晚間9時50分許,有吸到他
人之愷他命二手菸,然矢口否認有吸食愷他命之行為,惟吸
入二手煙是否造成尿液檢出愷他命,目前並無相關文獻可供
參考,依常理判斷,若與吸食愷他命者同處一室,其吸入二
手煙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性、吸入之濃度多寡及
吸入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然被移送人經警採尿送請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尿液中Norketamin、愷他
命濃度分別為2204ng/mL、894ng/mL,因遠高於標準值100ng
/mL,應判定呈愷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此有98年10月27日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
證。而關於愷他命在人體內代謝檢測時間,依行政院衛生署
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1月4日管檢字第0940013654號函所示:
「依據本局92年度科技計劃『新興濫用藥物Ketamine及其共
軛代謝物的偵測』之報告中分析9位以K他命為麻醉劑之開刀
患者之尿液,顯示最慢於50小時檢測不到原態K他命,於71
小時檢測不到K他命之代謝物Nor-Ketamine」。是以,被移
送人有於為警查獲採尿前50小時內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之違
序行為,可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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