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義務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481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已坦承犯行,因伊母親要帶小孩,伊奶奶自己做生意,需伊幫忙,伊母親經營的公司用錢時是用伊的名義,須伊出面處理,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之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被告甲○○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家中及其母經營之公司是否需其返家幫忙或處理事務,均無法消除被告甲○○本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之情形,而本院經審酌全卷後,仍認原羈押被告甲○○之事由依然存在,被告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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