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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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犯案情已交待亦已坦誠,絕無隱瞞。被告為單親家庭,自小就沒見過父親,未被羈押前被告之職業為加油站領班,維持家計,因被告一時衝動身陷牢獄,不但工作沒了,且沒有辦法再維持家庭經濟,母親因被告遭羈押,每日奔波,又因前年罹患子宮頸癌,無法工作,現今家中陷入極大困境,爰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安頓家中急事云云。
二、然查,被告因涉犯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參酌卷內證據及被害人指述、相關共犯陳述,認其涉嫌重大,且其所涉犯為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由,復本院尚有其餘共犯待交互詰問,且被告與其餘共犯間之供述尚有不符之處,自有勾串共犯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無法以具保使該羈押原因消滅;而被告所涉犯加重強盜罪嫌,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危害甚鉅,為確保日後審理程序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欲具保以返家照顧家人等情事,均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且上開事由亦無法使羈押必要性喪失,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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