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康文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徐**、徐**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康文、徐**、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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