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瑞源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朱世榮 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63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陳報被告朱瑞源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