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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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1號原告 林萬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玲 被告 林萬金
林萬基 林萬本 林萬良 林萬國 林萬樹 林萬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均為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於108年4月16日登記、收件字號南地所資字第22960號)。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68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為309,525元(計算式:前揭土地面積58
4.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30元=309,525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2,86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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