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 張志墉 訴訟代理人 鍾馥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鄭梅菊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22項所述之附表。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廖仲一